如果用人单位在未予告知、且未经员工同意的情况下,擅自在员工电脑上安装监控软件,则涉嫌违法:
首先,侵犯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。《宪法》第四十条规定,除法定机关因国家安全或刑事侦查需要并依法定程序外,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。
其次,侵害员工的隐私权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,自然人享有隐私权,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扰、泄露或公开等方式侵害隐私权。
此外,该行为还违反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六十六条与《网络安全法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,可被网信、公安等监管部门责令整改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。
如果非法获取通信内容五十条以上,达到“情节严重”标准的,还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,行为人故意提供专门用于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、工具,或明知他人将用于此类非法用途仍提供,且情节严重的,则构成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。
该罪量刑标准分为两档: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可并处或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单位构成该罪的,实行双罚制:对单位判处罚金,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。
(1)民事维权:向法院起诉,要求停止侵害、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。
(2)行政投诉:向网信、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,要求查处违法监控行为。
(3)刑事报案:如发现通信内容被大量非法获取、出售,向公安机关报案,追究刑事责任。
用人单位如果需对员工办公电脑安装监控软件,应做到以下几点:
(1)制定书面监控政策,经民主程序公示并与员工签署知情同意书。
(2)监控范围严格限定于工作必需,关闭私人聊天记录等抓取功能。
(3)采购合规监控工具,避免使用未经安全认证或涉嫌非法控制的软件。